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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包括:注册费、技术活动费,以及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会费。 第二章 注册费 第五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凡参加协会的会员都要按照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三章 技术活动费 第六条 为保证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技术活动以及与技术活动相关的公共的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服务等正常开展,需要交纳技术活动费。 第七条 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中方股份50%以上(不含50%)的合资企业的会员单位,技术活动费按所选择参加的技术工作委员会进行交纳。每参加一个技术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组,每个活动周期交纳1个交费单位;参加两个工作组,交纳2个交费单位;参加三个及三个以上工作组最多交纳3个交费单位。 第八条 由于各技术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不均衡,在保证协会总体的、公共的活动不受影响,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个别技术工作委员会确需对交费方案进行调整,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交费的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交纳技术活动费的会员,可按照《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技术工作委员会的标准工作会议及其它技术活动等,并可获得选择的技术工作委员会的网站实时下载的标准草案和工作文件等。 第四章 国际标准化组织会费 第十条 本协会按照互惠互利、相互参与活动的原则,有选择的参加国际影响大、有权威性的标准化组织或论坛。凡需要交纳费用的,每个活动周期根据需要交纳的额度由受益的技术工作委员会的会员进行分摊。分摊比例由所参加的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分摊方案。 第五章 会费的交纳 第十一条 会费按活动周期交纳,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活动周期的会费于当年1月底前交纳。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月1日及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交纳。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交费截止日期两个月仍未交纳会费的按《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注册费主要用于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会员服务等。 第七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每年的财务报告,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六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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