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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决议第2号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于2003年1月1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采用单位会员制,会员分为两类:全权会员和列席会员。 第三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科研开发、设计单位、产品制造、通信运营企业、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注),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的全权会员或列席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具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全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条 本协会列席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七条 本协会全权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八条 本协会列席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五章 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第十条 为便于协会与会员单位的联系,每个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协会接纳的会员,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 六 章 会费交纳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的交纳按照《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员变更、退会及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提出变更会员类别,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的变更申请后,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提出变更参加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协会秘书处收到变更申请后,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出本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的退会申请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工作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其警告或通报。若仍不改正的,将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的或被除名的,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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